征兵工作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六条优待政策

发布日期:2024-12-09    浏览次数: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六条优待政策

一、大学毕业生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招录或聘用的,应当先履行兵役义务,“带编”入伍,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本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二、各区、县(市)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16〕40号)精神,每年为定向招录在绍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推出的事业编制岗位数量,不包括国家法律和文件规定的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人数、服役满5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务员岗位人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军士和义务兵事业编制岗位安置人数。

三、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及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军士,享受绍政发〔2016〕40号文件明确的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政策,高级技工奖励标准同专科毕业生,技师奖励标准同本科毕业生;同时可以享受其他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

四、在绍就读外地籍(绍兴市域以外)大学应届毕业生(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军士,在享受现有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基础上,额外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理工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发30%,同时符合其他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否为理工类专业,由市教育局协助,以国防部征兵办最终认定为准。

六、在绍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退役后参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时,对在部队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征兵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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