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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交通智能化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

为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缓解校园交通压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根据“严格控制,分类收费”的原则,对出入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优先保障教职工车辆进出,控制外来车辆。

二、交通智能管理车辆分类和收费标准

交通智能管理车辆分为固定车和临时车,其中固定车分为A、B两类,A类固定车免收停车泊位费,B类固定车按包年包月制收费,临时车(除特种车辆外)收取停车泊位费。

(一)固定车

1.A类固定车

(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车辆,身份的确认以学院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为准;

(2)院内各单位外聘员工的车辆;

(3)对学院有特殊贡献的、与学院签有合作协议的,并经学院党政办或社会合作部审核同意的单位车辆;

(4)校友、资助学院发展的社会人士,并经校友办或基金

会审核同意的车辆;

(5)租用学院场地经商人员的车辆(每单位限2辆)。

2.B类固定车

(1)与院内各单位有长期业务联系的校外车辆;

(2)租用学院场地经商人员的车辆(第三辆开始计);

(3)在校生的车辆。

停车泊位费为月卡100元,半年卡550元,年卡1000元。在校学生的车辆泊位费按半价收取。

(二)临时车

1.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泊位费。

2.来院公务车辆,凭接待单位提供的公务票结算。

3.其他临时来院的车辆,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如下:

(1)停车1小时内免费;

(2)小型车:5元/辆/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算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24小时内单次不超过25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收;

(3)大、中型车:按小型车的双倍收取。

三、公务票的申领与管理

(一)公务票适用于来院联系公务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的车辆。

(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数量,填写公务票申请表,向公共保障部申领,费用由申领单位承担。公共保障部于每年12月25日前与各单位核对实际使用量,按5元/张统一结算。

(三)如有学院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需进出车辆,由公共保障部统一制作公务票(活动期间有效),免收停车泊位费。

四、交通智能管理要求

(一)院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不配合交通管理、超速和乱停放的车辆,公共保障部将采取粘贴告知单、锁车(拖车)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列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黑名单。

(二)固定车实行统一审批。由申请人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校园固定车申请表》,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限本人或直系亲属,非上述情况时须所在学院、部门出具该车辆供当事人长期使用证明)、驾驶证原件,经公共保障部审核后办理手续。学生车辆须由本人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A类固定车定期进行资格审查。学院在编人员的车辆免资格审查,在编人员离职后其A类固定车资格自动失效,外聘人员合同到期后其A类固定车资格自动失效。

(四)B类固定车包年、包半年、包月期满后,自动失效;若还需继续使用,须及时续费,否则按临时车辆计收停车泊位费。B类固定车有效期内列入黑名单的,不退还包期剩余费用,并视

情节严重程度可不再受理该当事人(单位)的B类固定车业务。

(五)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车辆,学院将依照严重程度采取撤销其已办理的固定车权利、取消当事人(单位)办理固定车资格、追缴所漏交的停车泊位费并通报相关单位追究相关责任等措施,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学院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五、本办法由公共保障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交通智能化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暨阳学院〔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校园固定车申请表

2.校园交通公务票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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