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依职责代表学院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校园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综治委办公室具体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学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检查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院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
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院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学院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对学院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层层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综治委办公室及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除本规定第七条之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参与学院组织的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初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下列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员工宿舍、食堂、教学楼、卫生所、体育场馆、会堂、超市、宾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网络中心、广播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室、档案室等场所;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地下车库、配电房等部位;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六)实验教学中心、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防火标志,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在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院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综治委办公
室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院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学院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火灾预防,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一)严禁使用劣质电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拉、私
接电源、电线,不得私自增大保险丝容量;
(二)严禁私自增设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增设、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应经综治委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安装,在确保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三)学生公寓内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水壶等电热器具,不得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等易燃器具,严禁吸烟;
(四)营业房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煤气、酒精炉等燃具;
(五)食堂使用天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六)电能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装规程,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做好对电源线路的维护保养,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引起的火灾;
(七)在学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章操作;
(八)学院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废物;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院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作业时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用火安全。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院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院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员工宿舍、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
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火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舆情监控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
储备等内容报学院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
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暨阳学院〔2015〕90号)同时废止。